中新社廣州12月12日電 (奚婉婷 楊曉梅)“行賄買官”一直是內地紀檢部門打擊腐敗的重點。記者12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廣州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員肖向欣因行賄買官及借放貸隱形受賄,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肖向欣任廣州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員,為了獲得提拔任用,肖向欣多次行賄時任該局局長劉曉金(另案處理),共計6萬元人民幣,後被提拔為該局餐飲科科長。
  肖向欣雖官職不高,卻借職務便利將貪腐之手伸向“放貸”,獲取高額利息。據法院介紹,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肖向欣在廣州東興堂大藥房經營者許建維不缺資金的情況下,將20萬元人民幣借給許建維,收取月息3%,此後,肖向欣多次上調本金和利息。
  按最高法院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截至2012年1月,肖向欣所借款項應得收益總額約22萬元人民幣,而肖向欣實際卻向許建維收取利息逾40萬元人民幣。在此期間,肖向欣兩次查辦許建維經營的藥房違法經營,均僅予以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肖向欣明知許建維不缺乏資金仍多次以高息借款形式索要“好處費”,具有掩蓋其權錢交易的本質,應以受賄論處。
  鑒於肖向欣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及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退繳贓款40.2萬元人民幣,廣州中院終審認定肖向欣犯受賄罪和行賄罪,領刑5年3個月,並沒收財產3萬元人民幣。(完)  (原標題:廣州黃埔一官員因行賄買官、隱形受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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