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行政執法中“停水停電”等手段以後可能不再那麼好用了。昨日,省法制辦就《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省經信委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要求供電企業配合行政執法停電。即使是用戶拖欠電費中止供電,也要提前三天通知用戶。
  在現實生活中,在行政執法中曾出現停電的做法,以求得到群眾的配合,例如徵地拆遷。根據《送審稿》第59條規定,依法確需採取停電措施的,有權作出決定的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按規定程序中止供電。其中還規定,即使是用戶拖欠電費需執行中止供電情形,供電企業應提前3日通知用戶。
  因新建、改建、擴建或計劃維修、檢修供電設施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於中止供電前7日在媒體或者在公共場所發佈公告,通知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對重要用戶還應當書面通知。
  此外,《送審稿》還規定,用戶對其用電量、電費、電價、電能計量裝置記錄等用電信息享有知情權,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用戶提出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覆。  (原標題: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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